不服工傷鑑定申請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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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工傷鑑定申請重新鑑定
不服工傷鑑定可以重新鑑定嗎
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初次鑑定結論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申請重新鑑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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