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哪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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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
1、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2、正當防衞行為。
3、緊急避險行為。
4、受害人同意的行為。
5、不可抗力。
6、受害人的過錯。
7、第三人的過錯,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對造成原告的損害具有過錯。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哪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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