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急辭職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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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急辭職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主動辭職需要解除勞動合同嗎

員工主動離職單位還需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嗎?不需要。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形式:


(一)、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用人單位提交辭職申請,經用人單位同意,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二)、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無需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用人單位即應結清工資,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三)、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勞動者可以隨時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勞動者按上述第一、二項規定解除合同,沒有經濟補償;按第三項規定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應當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勞動者違反上述規定解除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合同,不僅沒有補償,反而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員工主動辭職需要解除勞動合同嗎?主動辭職的一般是不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但在必須在30天之前就通知用人單位,只要用人單位批准了,那麼你可以在30天之後就可以離職了,因此,作為一位勞動者也一定要按照勞動法來。以免交接不好給單位惹來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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