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衝突糾紛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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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衝突糾紛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

(一)醫療投訴發生後,科室應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引起的一切後果。


(二)由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科室應先調查,迅速採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並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投訴處理到此終止。


(三) 主管部門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訴後,應立即向當事科室瞭解情況,與科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投訴處理到此終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的材料;然後,找有關責任人調查瞭解問題的詳情,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並向分管副院長彙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四)對主管部門已接待,但仍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鑑定。當事科室在一週內備齊所需病案摘要、原始病案、有關資料及科室意見。


(五)當事科室指定專人出席醫療事故鑑定會。


(六)患者及家屬向法院起訴後,當事科室指定專人和律師代表醫院出庭,必要時職能部門陪同。


(七)醫療主管部門根據醫療糾紛的性質對科室和個人提出行政處理意見,並提請院辦工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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