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員工受傷要做工傷鑑定賠付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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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員工受傷要做工傷鑑定賠付麼
為什麼受傷後一定要做工傷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是勞動者因工負傷後,勞動鑑定機構根據國家鑑定標準,運用有關政策和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手段對工傷職工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進行綜合評定,是給予受傷害職工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人社部、衞計委《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能力初次鑑定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再次鑑定由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南寧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初次鑑定應當向南寧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工傷職工按南寧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安排的時間和地點參加鑑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動能力初次鑑定、複查鑑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對初次鑑定或者複查鑑定結論不服提出的再次鑑定。


第十一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工傷職工進行鑑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鑑定。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可以組織專家上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組織勞動能力鑑定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工傷職工的身份進行核實。


工傷職工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鑑定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同意,可以調整現場鑑定的時間,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相應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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