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傷職工怎樣做工傷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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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傷職工怎樣做工傷鑑定

對於在工作期間或工作地點發生傷害的職工而言,處理需要進行及時的救助外,還需要進行工傷認定和工傷鑑定。而工傷鑑定關係着最後能夠獲得的工傷賠償數額,其鑑定結果是很重要的。那麼受傷職工怎樣做工傷鑑定呢?接下來我們瞭解一下。

1)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5)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6)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工傷鑑定其實就是我們常説的勞動能力鑑定,根據工傷鑑定的結果確定工傷職工能夠在哪個檔次獲得工傷賠償,所以工傷職工及其家屬一定不能小瞧工傷鑑定。同時,工傷鑑定既可以由用人單位申請也可以由工傷職工或其家屬申請。要是您在工傷鑑定的過程中遇到什麼法律問題的話,可以隨時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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