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拆遷補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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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拆遷補償辦法
呼和浩特拆遷補償標準
為規範城市房屋拆遷評估行為, 維護房屋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 《呼和浩特市城 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 《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及有關法律、 法規, 結合本市實際,確定呼和浩特拆遷補償標準。 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控制區內實施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拆遷管理辦公室是本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 主管全市房屋拆 遷補償評估管理工作。房地產評估機構從事房屋拆遷評估業務,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房屋拆遷補償評估價是指被拆遷房屋估價時點的市場價值。 不包括拆 遷附屬設施、 臨時建築、 違章建築的補償金額和搬遷補助費、 臨時安置補助費及拆遷非住宅 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 房屋拆遷評估價包括房屋區位補償價和地上建築物補償價。 房屋區位補償價, 指在某一 特定區域內, 房屋相對於所在地段、 拆遷地塊的優劣程度以原房建築面積確定的補償價。 由 市政府按年度公佈本市規劃控制區內被拆遷房屋的區位補償價。 地上建築物補償價, 指委託 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估價機構,根據房屋的用途、面積、樓層、朝向、容積率等因素 確定出的評估價格。 第五條從事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的房地產評估機構 ( 以下簡稱評估機構 ) , 應當具有二級以 上資格等級,並向市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當事人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同一範圍內,只能委託 1 家估價機構進行評估。 接受委託的評估機構不得再向其它評估機構轉讓受託的評估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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