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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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著作權
委託作品著作權的歸屬
委託作品,是指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的委託而創作的作品。一般來説,雙方當事人會約定,受託人創作完成作品後應當提供給委託人使用,而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範圍和方式使用並向受託人支付報酬。實踐中,認定委託作品時需要注意,如果受託人接受了委託但是沒有進行創作活動,比如甲公司委託乙公司繪製用於裝飾的油畫,乙公司又將此作為工作任務交由職員丙完成,這種情況下產生的作品就不宜認定為委託作品。丙創作的油畫應作為職務作品處理。還有,如果委託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又存在勞動法律關係,這時委託作品容易被誤認為職務作品。區分二者的關鍵在於:委託作品的受託人從事創作是在履行與委託人達成的民事合同,通常是委託合同或者承攬合同;而職務作品的作者進行創作是為了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下達的工作任務,也就是在履行作者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我國著作權法從保護作者權利的角度出發,對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進行了規定。一、受託人和委託人可以自行約定著作權的歸屬。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託人的意願,另一方面是為了方便委託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其歸屬的僅限於著作財產權,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權。著作人身權只能屬於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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