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和擾亂單位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尋釁滋事和擾亂單位
擾亂單位秩序算尋釁滋事嗎
看具體情況,情況嚴重可能會涉及。擾亂單位秩序可能涉嫌違反或者犯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 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 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 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 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 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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