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補償個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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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補償個人所得税
一次性補償個人所得税如何計算的?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1〕57號)規定: 一、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 (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 ,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 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以北京市為例,北京市2004年職工平均工資是28348,也就是説一次性補償收入在28348×3=85044內可以不交個人税。 如果超過了85044的部分需要繳納個人税。以下給你舉一個實例,以供你參考:例:某員工在公司工作15年。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120000,  應繳納的個人税為:{[(120000-85044)÷12-1200] ×10%-125}×12=55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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