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訴訟中轉讓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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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訴訟中轉讓債權
刑事訴訟中的二審是終審嗎

一般情況下,適用第一審訴訟程序審結後的判決,在上訴期間,是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結後的裁判,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但是,任何規則都有例外,我國刑訴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就是二審終審制的例外。


審判監督程序是指有監督權的機關或組織,或者當事人認為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發動或申請再審,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的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可以通過當事人的申訴或者檢察院的抗訴等提起。


同時,當事人以申訴的方式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需要滿足以下時間的要求:


(一)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2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


(二)超過2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


因此,在刑事訴訟中,一般情況下二審就意味着審判的終結,意味着判決的生效。但是,如果一審和二審的案件確實有錯誤而影響公正的判決時,當事人可以申請提起審判監督程序。這也是司法公正在程序方面的提現。


檢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若是法院發現證據不足的話,可以將案件退回檢察院,然後看是補充偵查還是怎麼處理。當然,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外,其餘各級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其實都是允許上訴的。不過其中的被害人並沒有上訴權,只能申請檢察院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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