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簽訂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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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簽訂的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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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簽訂的合同效力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本條是對錶見代理合同效力的規定。



    所謂表見代理,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簽訂了合同,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那麼相對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張該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擔合同中所規定的義務,受合同的約束。本法設立表見代理制度是為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並維護交易的安全,依誠實信用原則使怠於履行其注意義務的本人直接承受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為代理行為而簽訂的合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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