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機構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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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機構撫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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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機構撫養需要怎麼處理呢?程序是什麼?

社會福利機構目的主要是由國家興辦的慈善組織,負責由養社會上父母雙亡、其他親屬無力撫養的孤兒和經公安部門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收養兒童的社會福利機構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專門收養兒童的兒童福利院,另一種是既收養兒童也收養其他收養對象的綜合福利院。兒童入院後,他們就成為享受國家福利待遇的孩子,受到社會福利機構的養育和監護。社會福利機構成為這些孩子的監護人。《收養法》第5條規定,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作為送養人。上面就是社會機構撫養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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