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社會撫養費構成犯罪的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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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社會撫養費構成犯罪的怎麼處罰?

挪用社會撫養費構成犯罪的怎麼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根據中國《民法典》的規定,取得所有權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因此,從這一法律意義上講,任何財產犯罪實際上都不可能真正取得所有權,挪用公款罪與貪污一樣都侵犯了財產所有權,不同之處只是在於所有權被侵犯的程度不同而已。同時,正因為挪用公款罪直接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權,而這是違反國家財經管理制度中的公款使用制度的,因而它又侵犯了國家財經管理制度。

但是,由於挪用公款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國家公共財產所有權。

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體包括:國有財產的所有權、勞動羣眾集體財產的所有權、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專項基金的財產的所有權、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私人財產的所有權、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非國有單位資金的所有權、非國有金融機構中客户資金的所有權,其中,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既包括當然的公共資金款項,也包括擬定的公共資金款項。

二、挪用公款罪在主觀方面的特點是什麼?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為人未經批准或許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許可或間接明示的默許),違反規章制度私自動用公款。其中,規章制度具有廣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兩層含義:一是故意違反有關公款管理的規章制度,二是故意違反有關公款使用的規章制度,未經合法批准、許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佔用、借用。行為目的是為了使用,而非佔有公款。其中,行為的目的包括:

⑴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⑵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

⑶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3、挪用並不侵吞公款,而是準備歸還,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後而不能歸還,也不是出於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佔有,而是出於行為人意志之外的客觀原因造成的。

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必須是出於主觀故意,即認識到自己挪用的財物的性質是公款,如果是行為人挪用的公款是屬於緊急需要的,或者是用於社會救助等情形的,就屬於是加重犯罪情節,此時就算是挪用的公款的數額較小的,並且無其他犯罪情節的,也應當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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