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徵繳機構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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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保險費徵繳機構如何確定

社會保險費徵繳機構如何確定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有税務機關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

按《徵繳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可以確定由税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確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

社會保險費不論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由税務機關征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只能由一個機構徵收;養老、失業、醫療三項社會保險費必須統一合併徵收。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徵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原已實行一個機構統一合併徵收的,要按照《徵繳條例》的規定,進一步完善統一徵收工作,規範徵繳程序。

原來由多個經辦機構分別徵收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的,勞動保障部門要在4月底之前確定一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並至遲從5月份開始實行統一合併徵收,原來其他機構的徵收職能移交給統一徵收的機構,原來負責徵收工作的人員實行統一組織調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由税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勞動保障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主動加強與税務部門的協調聯繫,積極穩妥地做好有關征繳的銜接配合工作。

二、社會保險費的徵集方式

1、比例保險費制

這種方式是以被保險人的工資收入為準,規定一定的百分率,從而計收保險費。採用比例制,原來社會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補償被保險人遭遇風險事故期間所喪失的收入,以維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須參照其平時賴以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為衡量給付的標準,另一方面又作為保費計算的根據。

以工作為基準的比例保險費制最大的缺陷是社會保險的負擔直接與工資相聯繫,不管是僱主僱員雙方負擔社會保險費還是其中一方負擔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的負擔都表現為勞動力成本的增加,其結果會導致資本排擠勞動,從而引起失業增加。

2、均等保險費制

即不論被保險人或其僱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計收同額的保險費。這一制度的優點是計算簡便,易於普遍實施;而且採用此種方法徵收保險費的國家,在其給付時,一般也採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義。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與高收入者繳納相同的保費,在負擔能力方面明顯不公平。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税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税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以及繳費申報的情況。

才能知道哪些部門是有權進行徵收的,這樣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自己被他人詐騙。而具體關於社會保險的徵集方式,分為了兩種,包括比例保險費制和均等保險費制。要是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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