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量刑細則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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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量刑細則江蘇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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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

從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7年8月7日)中,可以知道,江蘇省關於尋釁滋事罪的量刑情節規定如下:

1、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構成尋釁滋事犯罪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前款犯罪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六年。

2、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輕微傷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九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4)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5)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6)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7)每增加尋釁滋事犯罪一次,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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