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變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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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變賣合同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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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變賣規定

法院拍賣和變賣的區別:


1、程序不同:


法院拍賣必須先出公告,並通知有關人員到場。


變賣則無此規定。


2、期限不同:


法院拍賣從對物品的公告和拍賣的時間,均有明確的期限規定。


而變賣則不受時間的限制。


3、確定標的物價值的方法不同:


法院拍賣時須對拍賣標的物進行估價,確定底價,然後通過競價,確定拍賣標的價值。


變賣則無此程序。


4、形式不同:


法院拍賣採取公開的形式,以競爭的方式當場成交。


而變賣則可直接交商業部門收購或代為出售。


5、標的範圍不同:


法院拍賣的財產既適用於動產又適用於不動產。既適用於一般的財產,也適用於特殊價值的財產。


對不動產的變賣和具有特殊價值財產的變賣,大多數國家均對其作了一定的限制。


因此,在強制拍賣中,拍賣的範圍比變賣更廣,其地位也比變賣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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