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會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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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會議程序
董事會會議程序
董事會會議流程大致如下:
1、首先會前要按公司章程的要求通知董事會成員關於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有關事項,一般要提前10天通知。
2、其次到會簽到。這要準備簽到薄,包括列席人員如監事會成員,其他經理的名單等。參加會議入會場前在簽到薄上簽字。這時如果通知時沒有遞交會議資料,在這時可以把會議議程、會議資料包括決議草案交給董事以及列席人員。
3、再次會議開始。先要董事會祕書或董事長對會議有效性進行聲明,即參加人員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要求等等,之後進入正題,對有關事項討論表決。這裏就涉及到委託事項了,按《公司法》要求,董事不能參加董事會時,只能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參加,不能是董事會成員以外的人代替。
4、然後是對所議事項形成決議。決議可以是結論性的,即“通過”或“不通過”某事項,之後董事在決議上簽字;受託人代為簽字。這時,受託人應籤委託人的名,並在後面註明“XX代簽”等字樣。委託事項在決議中應有所描述;同時,委託過程中一是要有書面委託書,二是簽到時要代替委託人簽到,三是要代替委託人在決議上簽字。
5、最後董祕或董事長宣佈決議通過情況並宣佈會議結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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