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二百八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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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二百八十六條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六條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根據該條規定,在政府採購活動中,如果供應商不按照法律和合同的約定履約,或者提供假冒偽劣產品,使得采購人權益受到損害,採購人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在採購過程中我們有時候可能購到問題商品,發生後要通過法律手段,依法去找到買房依據法律規定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主要依據的法律就是民法總則的第一把八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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