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的鑑定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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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的鑑定過程
司法鑑定受理的過程

決定受理前,委託人應與鑑定機構共同辦理以下事項:


1、檢驗司法鑑定委託書,審查委託方的主體資格。


2、聽取委託方與鑑定相關的案情介紹和鑑定的具體要求。


3、雙方共同審查核對鑑定材料。


4、根據鑑定材料的狀況共同商定鑑定要求。


5、符合受理條件並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鑑定機構與委託方約定鑑定的相關事宜並簽定合同,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向委託方出具材料收領單,在法定期限內決定受理與否,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及時退回鑑定材料並説明理由。


6、對於函件委託的司法鑑定,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最遲7天內作出書面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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