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抑鬱症過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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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抑鬱症過程是怎樣的?

抑鬱症患者給人最直觀的感受是其長期面露愁容,並能將消極情緒“傳染”給其他人。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抑鬱症患者犯罪可以酌情減輕處罰,因此在司法事時間中,對稱患有抑鬱症者需要進行司法鑑定之後才能做出其是否能減輕處罰的判決。那麼,司法鑑定抑鬱症過程具體是怎樣的?

司法鑑定抑鬱症過程是怎樣的

一、向委託申請精神病司法鑑定需提交材料

(1)精神病司法鑑定委託書或精神病司法鑑定申請書;

(2)被鑑定人的案件情況;

(3)被鑑定人的疾病情況和病歷資料;

(4)被鑑定人的個人資料(身份證);

(5)被鑑定人的社會資料;

(6)鑑定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委託申請精神病鑑定按照法定流程進行鑑定

委託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鑑定的,應當攜材料到本中心辦公室備案,辦公室簽發《司法鑑定委託材料受領單》,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三、申請人繳納鑑定費用

委託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鑑定的,應當按照規定交納鑑定費,司法鑑定中心精神病司法鑑定費標準參照省物價局新的收費標準。

四、精神病司法鑑定的受理

1、司法鑑定中心在一般受理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工作,並出具完整、規範的鑑定報告。

2、司法鑑定中心在實施鑑定前,鑑定人應預先閲卷,瞭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明確,有科學依據,對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和因果關係的評定要準確。

3、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參加司法鑑定的人員不少於三人(其中鑑定人不少於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後,參加鑑定的精神病司法鑑定人應當簽署鑑定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記錄在案。

5、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以《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鑑定人簽字並加蓋本中心公章後生效。

6、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並將《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送達委託機關或鑑定申請單位。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

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瞭解到,患有抑鬱症的人,也稱為為責任能力人。在當人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鑑定其是否患有抑鬱症、並上交有關材料,然後經司法鑑定斷定其確實為抑鬱症患者的,可以減輕其民事、甚至是刑事處罰。由於這涉及到受害人的利益。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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