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無責不賠屬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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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無責不賠屬霸王條款
保險合同中的霸王條款該怎麼辦?有什麼處理辦法·?
所謂霸王條款, 不是一個純保險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法學概念, 而是一個略帶情緒化色彩的詞。 在法 學上,霸王條款常指不平等的格式條款。根據《合同法》第 39 條第 2 款的規定: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 並在訂立合同時未予相對人協商 的條款。 ” 霸王條款的制定者, 往往利用自身的強勢地位 (經濟, 信息, 資源等) , 制定含有大量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加重對方責任, 免除自己責任內容的格式條款, 使合同相對人在合同履行中遭受損失。 因其蠻橫無禮頗有古代欺壓民眾的霸王的 味道,故有霸王條款之稱。 而事實上,筆者認為,在保險合同領域,霸王條款還應包括另一種情形,即 在合同中利用雙方的信息不對稱, 使用某兜底條款, 既可以規避合同法中使其無 效的法律規定,又讓覺醒後的合同相對人有股“啞巴吃黃連”之感。筆者僅以自 身曾遭遇過保險合同的霸王條款, 在此做簡要分析。 該的霸王條款為 “關於分紅 款項,由本公司具體負責解釋” 。這一簡單的話,其“霸王”之處何在呢 ? 簡要介紹下, 該保險合同是個投資合同。 合同約定, 我方當事人每年繳納保 險費,保險費逐年遞增。連續交 20 年。而保險公司返還給我方的錢有兩筆,一 是將所有訂立該類合同的用户資金去做投資的收益分紅, 每年返還; 二是每隔一 年會返還一筆錢, 而這筆錢略大於當年應繳納的保險費 (這一項對本案分析不太 重要) 。 到第 20 年, 保險公司會返還一大筆錢, 大概相當於每年我方繳納的保險 費的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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