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的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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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的霸王條款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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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合同中霸王條款有怎樣的效力

(一)哪些條款屬於霸王條款

所謂“霸王條款”,是指經營者利用其信息、專業知識和交易中優勢地位預先擬定,且未與消費者充分協商作出的,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的條款。就“霸王條款”的認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協會作為消費者組織,並無司法裁量權,所以也無權認定“霸王條款”,“霸王條款”的認定應由司法審判機關――人民法院來認定。但消費者協會對“霸王條款”的點評意見,反映了消費者的基本價值取向,所以其點評意見應是人民法院認定“霸王條款”的重要參考。

(二)霸王條款的效力如何

視情況而定,如果該條款系合同一方單方擬定,並存在免除對方責任,排除或加重對方責任的情形,該條款無效不影響合同其它條款的前提下,條款無效;若影響其它條款效力,可能導致合同無效。有顯失公平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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