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基金領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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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領取程序
工傷保險基金領取程序和支付範圍是什麼
工傷保險基金 什麼是工傷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是指為了建立工傷保險制度,使工傷職工能夠得到及時的救助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籌集的資金;是國家為實施工傷保險制度,通過法定程序建立起來的專項資金,具有以下特點: 1、強制性。即工傷保險費是國家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向規定範圍內的用人單位徵收的一種社會保險費。具有繳費義務的單位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否則就是一種違法行為,用人單位要按照法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共濟性。即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後,不管該單位是否發生工傷,發生多大程度和範圍的工傷,都應按照法律的規定由基金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繳費單位不能因為沒有發生工傷,沒花費工傷保險基金而要求返還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不應因單位發生的工傷多、支付的基金數額大而要求該單位追加繳納工傷保險費,而只能在確定用人單位下一輪費率時適當考慮其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情況。 3、固定性。即國家根據社會保險事業的需要,事先規定工傷保險費的繳費對象、繳費基數和費率的基本原則。在徵收時,不因繳費義務人的具體情況而隨意調整。固定性還體現在工傷保險基金的使用上,實行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挪用。 工傷保險基金的構成 工傷保險基金由以下三部份構成: 1、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用; 2、工傷保險基金利息; 3、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等等。 工傷保險基金籌集説明 一、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根據我國目前列支待遇項目和發展趨勢看,基金的用途應包括:工傷醫療費、長期傷殘補償、一次性傷殘補償金、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遺屬撫卹金、事故預防監察費用、管理費和儲備金等。因此基金必須保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二、預防與補償相結合,實行差別和浮動費率。即根據各行業發生事故及職業病的風險類別、頻率制定費率,並且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三、以企業的工資總額作為徵收工傷保險基金的基數。基金從税前提取。 【注意事項】: 1、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户,用於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鑑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2、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3、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衞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規定。 4、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於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佔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4、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7、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9、勞動能力鑑定費。 【支付方式】: 1、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遺屬撫卹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發放給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或委託銀行、郵局、社區進行社會化管理。 2、工傷醫療費,康復性治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的支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規範結算程序,明確結算期限,簡化結算手續,提高服務水平。 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範圍 1、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2、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3、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備註】:上述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保險基金領取程序 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十八條之規定,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以及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審核工傷的性質並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 二、個人或者其近親屬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含醫療診斷、鑑定等費用的原始票據等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屬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還應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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