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曠工多少可以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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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曠工多少可以辭退
連續曠工多少可以辭退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
《勞動法》沒有規定職工曠工多長時間可以辭退,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1982年4月10日,國務院發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其中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但該條例已於2008年1月15日經國務院令第516號令廢止。《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把制定曠工處罰權交給了用人單位。但用人單位制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按《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向全體職工公示。
在一些省市,由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沒有明確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制定的規章制度對曠工處罰的規定違法或者顯失公平的,按連續曠工15天,累計曠工30天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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