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欺詐遭受的損失可以要求賠償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6W
因合同欺詐遭受的損失可以要求賠償嗎
因合同欺詐遭受的損失可以要求賠償嗎
一、可以。
欺詐性的合同往往造成受欺詐方經濟利益的損失,欺詐方應當賠償受欺詐方因欺詐行為的實施所遭受的損失。賠償損失的範圍一般應包括:一是訂立合同的費用;二是履行合同的費用;三是合理的間接損失。因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應分為兩類,一類是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應作為無效合同,另一類是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並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只是損害了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對這類合同應按可撤銷合同處理。將其按可撤銷合同處理,原因在於:
(1)能夠充分尊重被欺詐方的意願,充分體現了民法的自願原則。誠然,欺詐是一種違法行為,但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而意思表示不真實,局外人往往難以判定,如果被欺詐人不提出受到欺詐,法院和仲裁機關往往難以主動干預。
(2)儘管某些欺詐行為可能造成了對被欺詐人的損失,但損失可能是輕微的,受害人可能仍然認為合同對其是有利的,並願意接受合同的拘束。例如,受害人希望得到合同規定的標的物,則只能根據有效的合同請求欺詐行為人按照合同規定的質量交付標的物,從而使其訂約目的得以實現。如果合同被宣告無效,受害人便不能提出這種要求。
(3)尤其應當看到,在許多情況下,責令欺詐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較之於責令欺詐行為人承擔合同被宣告無效後的責任,對受害人更為有利。例如違約責任形式包括違約金、賠償損失、定金責任等,賠償損失也可以包括約定的賠償損失,以及對期待利益的賠償。
二、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