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無效的勞動合同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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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比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賠償勞動者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無效勞動合同所引起的賠償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不是勞動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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