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原告可以不出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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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原告可以不出庭嗎
如果是離婚官司原告可以不出庭嗎?
民事訴訟中的原告,與其他訴訟當事人一樣,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在一般的民事訴訟中,有訴訟代理人出庭時,當事人本人可以不出庭。但是,在“依照法律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民法通則》第63條第3款)。離婚,是涉及人的身份關係的民事行為,必須有婚姻當事人本人親自實施,他人無權代理實施。“凡是依法或者依雙方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最高法《民法通則意見》第78條)。離婚訴訟中,原告本人的離婚意思表示,是離婚這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人民法院的開庭審理,是以查明案件事實,分清是非責任,保證當事人充分地行使訴訟權利、賦予當事人平等參與和發表自己意見,適用法律,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的重要環節。在庭審中,《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准予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夫妻感情狀況,只能由夫妻雙方親自感受和提出主張,代理人則無權代為感受和提出主張。“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當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民訴法》第62條)。因此,原告本人未出庭、只由其代理人出庭代為主張“夫妻感情破裂”時,除被告方認同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代理行為無效。同時,依照《民訴法》第62條和第129條的規定,可以按撤訴處理。綜上分析,離婚訴訟的原告是可以不出庭的,只不過在被告方不認同其離婚訴求時,人民法院依法可以按“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作出“按撤訴處理”的裁定結案而矣;除非提出了有不到庭的正當理由。 這是對離婚官司原告可以不出庭嗎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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