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起訴離婚原告不出庭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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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規定起訴離婚原告不出庭可以嗎?

可能大家在電視當中看到一些庭審現場有一些原告或者是被告可以是不出庭,然後由他的訴訟代理人出庭的,但是在離婚案件當中,我國法律關於離婚原告不出庭是有着不一樣的規定的,因此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根據相關規定起訴離婚原告不出庭可以嗎?

一、根據相關規定起訴離婚原告不出庭可以嗎?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第一百二十九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根據《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及《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離婚案件涉及的法定期限主要有以下幾種: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期限及例外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該條同時規定了例外情況,即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上述條件限制。“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一般是指女方有重大過錯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情況,如女方與他人重婚、姘居導致懷孕分娩等情況,男方感情上無法諒解,或女方實施家庭暴力,男方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如果出現上述情況,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

二、行使請求撤銷協迫婚姻權利的期限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該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以上所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

無過錯方請求婚姻損害賠償的期限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解釋”第三十條規定,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離婚案件當中,原告是必須出庭的,除非説原告它不能夠清楚地表達自己的意願。其次就是如果不出庭的話,那麼法院是可以進行缺席判決的,具體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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