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的一方財產分配上會吃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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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的一方財產分配上會吃虧嗎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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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提出離婚的一方吃虧嗎

這種説法是不正確的,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再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權提出離婚。

在家庭財產的處理上,婚姻法規定,夫妻婚前的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即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和處分權。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協議處理。如果協議不成,起訴到人民法院,經法院調解,仍達不成協議,法院只好在判決離婚的同時,將財產一併判處。有過錯的一方少分或不分,但不是誰提誰就有過錯。判決離婚與判決處理財產,一般情況之下,沒有直接聯繫。換言之,判決離婚,是以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不是説,原告提出離婚判離滿足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就應當在財產上讓步,即少判給原告一些財產這是錯誤的理解。

有的人擔心若是自己先提出了離婚,那麼可能會吃虧。但從法律層面上來看,並不存在這一説法。實際生活中,不管是否先提出離婚,這都是要根據離婚夫妻的實際情況來作出處理,並非先提出了離婚,那麼自己的利益就有可能受損。除非提出離婚的一方本身就是有法定過錯情形,那麼才有可能需要對另一方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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