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險退保附加險合同的效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3W
主險退保附加險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保險合同成立後能否退保


1、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在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2、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但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3、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或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4、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在保險人賠償後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終止合同;除合同約定不得終止合同的,保險人也可以終止合同。保險人終止合同的,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並將保險標的未受損部分的保險費,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終止合同之日止期間的應收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