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復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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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復效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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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復效條件

保險合同的復效條件主要是:

(1)投保人有申請復效的意思表示。保險合同中止後不會自動恢復效力。投保人願意恢復合同的效力,必須要向保險人提出復效的申請,一般以申請書的方式。

(2)被保險人身體健康狀況符合承保的條件。

(3)投保人要補交合同中止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保險合同中止主要是由於投保人的原因,所以投保人需要補交所欠的保費。

(4)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的復效申請。保險人對投保人提出的復效申請表示同意,是保險合同復效的必要條件之一。只有同時具備以上的條件,中止保險合同才能復效。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達成復效的約定或者復效的條件未成就,在兩年內,保險合同仍處於中止的狀態;如果保險合同中止期間滿2年,保險人解除合同,保險合同終止

(5)必須歸還所有保險單質押貸款。不曾退保或把保險單的變換為定期壽險,保險單所有人行使復效權利比重新獲取一份新的保險單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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