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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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不清楚保險合同效力的變更。雖然我國法律中對保險合同效力的變更作了一些規定,但是關於保險合同效力的變更可能還不是很清楚,下面本站小編就保險合同效力的變更作一個簡要的闡述。

保險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保險合同的效力是指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所簽訂的保險合同是否具有法定的有效性。保險合同效力的變更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合同的無效

合同的無效是指合同雖已訂立,但在法律上不發生任何效力。按照不同的因素來劃分,合同的無效有以下幾種形式:

1.約定無效與法定無效

根據不同的原因來劃分,無效有約定無效與法定無效兩種。約定無效由合同的當事人任意約定。只要約定的理由出現,則合同無效。法定無效由法律明文規定。法律規定的無效原因一旦出現,則合同無效。各國的保險法通常都規定,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保險合同無效。

(1)合同系代理他人訂立而不作申明。

(2)惡意的重複保險。

(3)人身保險中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死亡保險。

(4)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規定的年齡限制。

2.全部無效與部分無效

根據不同的範圍來劃分,無效有全部無效與部分無效兩種。全部無效是指保險合同全部不發生效力,以上講的那幾種情況就屬於全部無效;部分無效是指保險合同中僅有一部分無效,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額保險,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無效,但在保險價值限額以內的部分仍然有效。又如在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的年齡與保單所填寫的不符(只要沒有超過保險人所規定的保險年齡的限度),保險人按照被保險人的實際年齡給付保險金額,這也是部分無效。

3.自始無效與失效

根據時間來劃分,無效有自始無效和失效兩種。自始無效是指合同自成立起就不具備生效的條件,合同從一開始就不生效;失效是指合同成立後,因某種原因而導致合同無效。如被保險人因對保險標的失去保險利益,保險合同即失去效力。失效不需要當事人作意思表示,只要失效的原因一出現,合同即失去效力。

二、合同的解除

保險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基於合同成立後所發生的情況,使合同無效的一種單獨的行為。即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或法律賦予,或合同中約定),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並回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

合同的解除與合同的無效是不同的。前者是行使解除權而效力溯及既往;後者則是根本不發生效力。解除權有時效規定,可因時效而喪失解除權;而無效合同則並不會因時效而成為有效合同。

行使解除權的法律效力是,雙方都負有回覆到合同訂立以前的狀態的義務。因此,已受領的給付應返還給對方;責任方對他方所造成的損失,需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但如果保險合同的解除系由投保人的不當行為所致,在這種情況下,要求保險人返還保費,顯然不利於行使解除權的保險人,因此,有時在法律或合同條款上明確規定,在上述情況下,保險人無需返還保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的終止

保險合同的終止是指當事人之間由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因法律規定的原因出現時而不復存在。導致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幾種:

1.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

2.合同因解除而終止

3.合同因違約失效而終止

4.合同因履行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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