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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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網小編所謂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人民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該院管轄的意見或主張。這一制度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38條中已經得已確認,確立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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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也就是户籍地)超過1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由被告經常居住地(從離開住所地到起訴時已經連續居住滿1年的地方,就是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