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夥人找新的合夥人算合同糾紛嗎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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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夥人找新的合夥人算合同糾紛嗎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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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及相關規定:新合夥人入夥,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即: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
新合夥人入夥是指新合夥人投入一不定期數額的資本,享有規定比例的合夥企業利潤,加入合夥組織的經濟行為。
那麼如果是因為合夥協議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則屬於合同糾紛。
因此如果説是沒有基於合夥人同意則入夥,是屬於合同糾紛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
新合夥人入夥,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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