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104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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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104條第三項
物業法74條第三項
物業管理條例》共70條,你説的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應屬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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