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工作意外死亡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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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工作意外死亡的賠償
工地意外死亡該怎麼賠償

依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不少人認為,只要是在工地上幹活的時候發生意外情況導致死亡的,那麼就一定屬於工傷死亡。但其實,這樣説也太絕對了一些。因為是否屬於工傷死亡,還需要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認定,才能做出結論,不能輕易的認為只要發生在工地上,就一定屬於工亡或者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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