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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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骨折
工傷骨折賠償
下面是相關法律規定,請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 具體工傷賠償事項 (一)醫療費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住院伙食補助費   1、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二)誤工費   (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三)護理費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各地規定不一。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10級10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10級10個月。   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加發50%。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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