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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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侵權責任
民事案件案由編排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未將侵權糾紛案件單獨列為第一級案由,而是分別作了規定:


2.1一般民事侵權案件,依民事權利的類型,分別規定在人格權、物權、知識產權等第一級案由項下,根據需要列為第二級或者第三級案由,或者隱含在第三級案由之下。


2.2對於一些同時侵害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侵權糾紛案件,以及適用特殊侵權規則的侵權糾紛案件,則單獨列在債權糾紛案件案由項下,作為第二級案由,以下列出若干第三級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適用區域


3.1《民事案由規定》按照物權變動原因與結果相區分的原則,對於因物權變動的原因關係,即債權性質的合同關係產生的糾紛,應適用債權糾紛部分的案由。


如物權設立原因關係方面的擔保合同糾紛,物權轉移原因關係方面的買賣合同糾紛


3.2對於因物權成立、歸屬、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權關係產生的糾紛,則應適用物權糾紛部分的案由。


如擔保物權糾紛。


注:


基於上述原因,人民法院應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查明該法律關係涉及的是物權變動的原因關係還是物權變動的結果關係,以正確確定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相關問題的協調


即“物權保護糾紛”與“所有權糾紛”、 “用益物權糾紛”、“擔保物權糾紛” 的協調問題。4.1物權法第三章“物權的保護”所規定的物權請求權或者債權請求權保護方法,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規定的每個物權類型(第三級案由)項下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適用,多數可以作為第四級案由規定,但為避免使整個案由體系宂長繁雜,在各第三級案由下並未一一列出,在適用時可以按照保護的權利種類,分別適用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項下的第三級案由。


4.2如果一個糾紛中同時涉及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中兩種以上的物權,或者在物權糾紛案由其他部分找不到可以適用的第三級案由時,則可以適用“物權保護糾紛”項下的具體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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