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駁回不予執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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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駁回不予執行申請
勞動仲裁不予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勞動法的規定,勞動爭議案件應首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定期間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執行程序中經人民法院審查如符合法律規定的相應條件時,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不予執行的裁定。但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後當事人應如何行使權利以維護自身權益,相關法律及過去的司法解釋並不明確,實踐中做法也不統一。最高院於2001年3月22日公佈、4月30日施行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勞動爭議解釋》)在第21條規定,對此類因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當事人可在收到裁定書後的三十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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