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執行勞動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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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執行勞動仲裁裁決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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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裁決不予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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