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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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勞動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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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勞動仲裁裁決不予執行

以下情形,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的,裁定不予執行:

1、裁決的事項不屬於勞動仲裁的範圍或者仲裁結構無權仲裁的;

2、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3、認定的主要事實證據不足的;

4、適用法律錯誤的;

5、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6、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對於勞動仲裁委做出的仲裁裁決,允許當事人表示不服,但此時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採取措施,否則的話就需要實際執行勞動仲裁裁決的內容。而在不服裁決內容的情況下,也是可以選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律師365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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