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公證書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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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公證書異議
強制執行公證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於2000年9月下發的《聯合通知》第一條規定: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 (二)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三)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 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範圍為: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 (二)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 (三)各種借據、欠單; (四)還款(物)協議; (五)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議;(六)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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