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計劃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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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計劃生育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計劃生育條例

       你好,應該是不可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過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1、第一個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2、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3、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子女的;

4、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或者相當此標準的其他非遺傳性殘疾者,只有一個子女的;

5、夫妻雙方均為全國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只有一個子女的;

6、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灣、香港、澳門同胞,只有一個子女的;

7、從事海洋作業的沿海漁區的漁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8、山區、壩上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9、農村中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10、作業連續五年以上,且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礦工,只有一個女孩的;

11、平原、丘陵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的;

12、再婚夫妻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兩個以下子女的;

13、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屬於其他特殊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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