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西省計劃生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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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山西省計劃生育條例

婚姻不僅是兩個人的婚姻,家庭也不是單獨的家庭,所以婚姻不僅需要婚姻家庭裏的每一個人去用心經營,也需要婚姻家庭法規中的條款去保障婚姻家庭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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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的,應當符合本條例規定。
本條例所稱再生育,是指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
第十條 收養子女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等法律、法規。
禁止借收養、代養名義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養、寄養方式違反本條例規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已有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醫學鑑定機構鑑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違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過兩個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經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醫學鑑定機構鑑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第十二條 夫妻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子女的,應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免費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符合本條例規定申請再生育子女的,由一方户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批准。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嚴格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批准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批准並免費發放《再生育服務證》;不符合批准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説明理由。需要進行病殘兒童醫學鑑定的,不得超過180日。
第十三條 夫妻申請再生育的,應當向批准機關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為申請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出具虛假證明。
弄虛作假騙取計劃生育批准文件的,批准機關應當收回批准文件或者宣告批准文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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