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減刑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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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減刑條件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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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假釋的條件


減刑的適用條件:

1、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説,減刑的對象只有被判處刑種的限制,而沒有犯罪性質和被判刑期的長短的限制;

2、在刑罰執行期間,正在執行刑罰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減刑情節,如果沒有被判處刑罰或者刑罰已執行完畢,減刑就不存在的意義。只有符合上述兩個前提條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適用減刑。

上文對雲南省減刑假釋實施細則的內容是什麼這個問題做出了詳細的回答,根據上文我們可以知道減刑假釋規定細則是為了規範減刑、假釋等訴訟案件的程序和條件的,刑事訴訟法中對於減刑假釋也有明確的規定,減刑是有適用條件的,並不是所有案件的犯人都可以申請減刑。對於認真改造,潛心學習得犯罪者是可以減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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