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撫養與探視的次數有幾次?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8W

當今社會,離婚案件層出不窮,對於離婚案件,常見的有房產、孩子撫養、財產分配等問題。父母離婚後,雙方對孩子的探視問題通常都會引來爭端,而這種矛盾不僅會使得父母雙方更不愉快,對孩子的心裏更是雪上加霜,為此本文主要針對離婚孩子撫養與探視的問題進行説明。

離婚孩子撫養與探視的次數有幾次?

一、法律條文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週或雙週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週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願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二、探望權次數

探望權是一項立法權利。探望權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或雙方生效協議的實質性內容。這種權利是父母基於親子關係而享有親權的一種體現。只要當事人在離婚或變更撫養關係時不放棄,探望權就與直接撫養權同時成立。這種權利不需要確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張只是探望方式、時間等。

由於探望權的行使,涉及到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及子女的利益。修訂後的《婚姻法》規定:“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確定探望權的行使問題上,確立了當事人協議與法院判決兩種方式,並且確立了“當事人協議優先”的原則。

根據“協議優先”的原則,探望權的行使首先由當事人協議。協議的內容主要包括探望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問題。協議可在法庭外進行,也可在人民法院調解過程中進行,協議的內容應記載在離婚調解書上。之所以由當事人協議,是因為當事人雙方對自己和子女生活實際狀況有更加深刻的瞭解,使達成的協議不致脱離實際情況,同時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協議也容易執行。

綜合以上説明,本文從婚姻法的第三十八條規定説明了孩子有被探視和撫養的權利,並説明了探視時間、探視的次數。因此父母雙方因在利於孩子成長的條件下,經常探視孩子。如若大家對離婚孩子撫養與探視仍存在疑問,可以諮詢有關人士或是求助於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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