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與拘役 - 勞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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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與拘役 勞教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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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拘役與勞教有區別嗎




    勞教和拘役的區別:



    拘役屬於刑罰,是行為人觸犯《刑法》但罪行較輕時給予的刑事處罰。拘役“拘法”:公安機關監督就近執行,住看守所,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期限是1-6個月。



    過去的“勞動教養”制度,現在已經被取消。 勞動教養不是刑罰,只是一種行政處罰措施,現在我國不存在勞動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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