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女方離婚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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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女方離婚起訴狀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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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懷孕期間可以起訴離婚




    《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由此看來,在女方懷孕期間,也就是女方從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這段時間內,男方不能提起離婚訴訟。除此之外,還有兩種情況男方也不得提出離婚訴訟:



    (一)女方在分娩一年內,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一年內;



    (二)中止妊娠六個月內,即從女方人工流產後六個月內。



    雖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限制了男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但是隻要上述期限界滿後,男方仍然可以依法行使其離婚請求權。



    我們根本就不清楚和妻子離婚的真實原因,因此,關於共同財產怎麼分的這個問題不能給出特別準確的答案。如果女方從頭到尾都沒有做錯什麼事情,但男方不依不饒,堅持要離婚的話,除非協商離婚,否則,妻子懷孕期間法官根本不會受理男方的離婚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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