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女方起訴離婚多久可以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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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女方起訴離婚多久可以判呢


隨着社會的發展,人們對於婚姻的約束,已經沒有以前那麼多了。在結婚的時間上,隨着西方文化的滲入,很多人都會覺得我國的結婚時間太晚,以至於現在很多人都在剛成年沒多久就結婚,太稚嫩的婚姻,大多數是不幸的。那麼懷孕期間女方起訴離婚多久可以判呢。


懷孕期間女方起訴離婚多久可以判?

因為法律規定,男方不得在女方孕期、分娩後1年內或者妊娠終止後6個月內提起離婚訴訟,若是確有必要受理的、經立案庭審查的,不在此限。離婚案件,簡易程序審限3個月,普通程序審限6個月。法院一般會在立案後1個月內通知安排開庭,如果調解成功、簽收民事調解書後、婚姻關係解除。若是不存在重婚或者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等法定的調解不成應准予離婚的法定理由,第一次訴訟離婚,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此時,女方可以15日內上訴或者6個月後第二次訴訟離婚

根據我國《民法典》之相關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或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此項規定是為了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對懷孕或分娩後一年的婦女進行的一種特殊保護。

如果雙方感情不和,妻子在懷孕期間同意與丈夫離婚,對離婚後孩子的相關問題也達成了一致的意見,此項規定也可不適用。從以上的説明中我們可以看出,即使夫妻感情不和,妻子懷孕了,並且妻子不同意離婚,丈夫是無權提出離婚的。

在妻子無重大過錯原則前提下,是不能訴至法院離婚(不能走訴訟離婚的程序)如果妻子同意離婚,雙方可以直接協議離婚。從這裏我們知道,妻子在懷孕期間,丈夫提出離婚,妻子同意離婚的程序和普通的離婚程序還是有所不同的。

夫妻感情破裂,婚姻走到盡頭,在子女出生或無子女的情況下,只要雙方能夠達成協議,即可協議離婚,對離婚條件不能達成協議的,可訴至法院訴訟離婚。

但是在妻子懷孕了,不論男方還是女方都不能感情用事,一意孤行,應諮詢資深的婚姻家庭律師,幫助您解決相關疑問,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如果懷孕期女方要求離婚,男女雙方可以相互協商,直到雙方都自願離婚並對財產分割無異議時,就可以到當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來實現在懷孕期離婚的目的。懷孕期女方要求離婚請參照以下協議離婚的程序:

1、申請。

協議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各方應持户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明、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等,以便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當事人身份,確定管轄權。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後,應當在一個月內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應全面瞭解協議的內容,尤其是注意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難幫助、分割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是否合適。

3、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後,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以書面形式説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夫妻關係從當事人領取離婚證時起解除。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撤銷。

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佈其解除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離婚證,並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如果當事人認為其符合離婚條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這個問題的詳細解析。在婚姻的問題上,還是需要慎重處理。對於懷孕的女方,有了婚姻的不幸遭遇,還是需要和男方協商離婚比較好。若男方不同意,則可以採取強硬手段,向法院進行訴訟,我國的法律在這方面,是側重於人道主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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